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在3个月公告期内提出反对的注册意见。
办理途径:1、申请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理,商标局注册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2、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以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对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前述法律规定进行阐述。以《商标法》第四条作为异议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附送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证据材料。以第十九条第四款作为异议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附送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是商标代理机构的证据材料。
4.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提交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对于证明申请人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证据材料,是申请人在以相对理由首次提出异议申请时就应当同时提交的必备文件,异议申请形式审查阶段仅需要证明在先权利或利害关系的初步证据。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提交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基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在申请中列明商标注册号或商标申请号;
2、基于在先使用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在先使用的证据,在先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3、基于主张代理或代表关系、特定关系人抢注提出异议的,应提供能够证明被异议申请人与其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或其他特定关系的证据;
4、基于地理标志保护提出异议的,应提供相关地理标志材料;
5、基于在先商号权提出异议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复印件或者登记部门出具的载有异议申请人商号信息,且能体现出商号的登记、使用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
6、基于在先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异议的,应提交著作权或专利权登记证书、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或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作品公开发表的证明复印件等;
7、基于在先姓名权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基于艺名、笔名、别号、雅号等主张权利的,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自然人与该名称对应关系的文件复印件;
8、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与所主张的在先权利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文件,例如许可使用合同、代理合同、经销合同、特许经营合同、转让合同、委托创作合同、经纪合同、出资证明、权利转让受理通知书、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相关经营者证明等。
商标异议的流程:
商标异议费用:商标异议规费(商标局收取)一标一类500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申请的,除商标局收取的规费外,商标代理机构一般收取2000-3000元不等。
商标被异议后,商标局会将异议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申请书副本寄送给商标申请人(被异议人),该副本中有异议申请人、异议理由、提交的证据资料等,商标申请人应根据上述材料进行答辩,驳斥异议理由及证据。商标申请人在收到相关材料后,最好进行有效的答辩,商标局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的观点证据等进行裁定。如商标申请人未进行答辩,不影响商标局裁定。对商标申请人来说,有效答辩要远远好于未答辩,商标注册成功率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