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他人对商标局审核通过的商标,在公示期内(3个月)提出反对注册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将异议人相关证据材料送达被异议人,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超期未答辩视为放弃答辩),商标局结合异议人、被异议人的陈述、证据材料,对被异议商标做出是否注册决定的程序。
办理途径:1、申请人自己向商标局申请,既可以前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的商标局办事大厅办理,也可以通过邮寄办理;2、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公司办理。
申请材料:
1.异议申请书(按照商标局填写说明填写、签字或盖章)。
2.异议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异议人为法人的,需要提供有效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异议人为其他组织的,需要提供相应的组织证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复印件。
3.异议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异议的流程:
1.向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等),自己办理可前往商标局办事大厅现场办理,也可通过邮寄办理;
2.商标局初步形审,审核通过下发受理通知书,审核不通过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3.商标局向被异议人寄送异议申请材料(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
4.被异议人收到异议申请材料副本后进行答辩,期限为收到之日起30日,超过期限未答辩视为放弃答辩;
5.商标局实质审查,做出商标异议裁定。
商标异议结果查询:
商标局对商标异议做出决定后,会向异议人、被异议人下发商标异议决定书。由于商标异议周期较长,正常周期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达18个月,在此期间异议人、被异议人地址可能发生变化,存在收不到决定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可通过商标局官网进行查询,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