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动态 > 商标注册 > 商标一旦被驳回怎样才能进行复审?

商标一旦被驳回怎样才能进行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驳回并不意味着商标流程的终止,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日内可向商评委进行复审,复审成功率主要取决于驳回的理由、复审的理由、相关证据等:

 

1、商标近似被驳回,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具有一定的弹性,不同审查员由于认知的差异会给出不同的结论,对于非绝对的近似驳回理由可以进行复审。

 

2、商标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主要看商标的使用情况。一些没有显著性的商标,经过广泛显著使用,消费者能够通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性,这样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从而申请注册商标受到法律保护。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整理大量有效使用证据进行论证进行复审。